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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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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

发布时间:2018-09-14 浏览次数:31876 次

 一、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司乘人员管理,举止文明。

 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以及易污染或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及动物(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除外)乘车。

 三、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着可优先上车,其他乘客应该主动给予让座。

 四、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学龄前儿童,不准乘车。

 五、乘客对所携带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不得妨碍其他乘客。

 六、在车辆运行中,不准进入驾驶部位或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不准自行开关车门;不准损坏车辆设备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七、不得在车厢内抽烟、不得在车内及向车外吐痰、乱扔果皮纸屑杂物等,保持环境卫生。

 八、乘车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车厢内不准赤膊、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蹋坐席;不准乱写乱画、大声喧哗、打闹斗殴;车厢内不准卖艺乞讨或从事销售活动等。

 九、乘客在站牌处排队候车,待车停稳后有序上下车;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不准扒门爬窗,强行上下,车到终点站全部下车。

 十、车辆运行中,乘客要抓好扶手或找好座位坐下,不要随意走动。车辆到站,待车辆停稳后,方可起身离开座位从后门下车,下车时需留意观察车外情况

 十一、乘车应主动购票,或出示有效证件,严禁无票乘车,严禁使用过期或伪造证件乘车;乘坐无人售票车辆应自备零钱,车上不设找零,使用IC卡(证)的乘客应遵守IC卡(证)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有义务接收司乘或稽查人员的查验。

 十二、车票售出后不予退票。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时,乘客应配合司乘人员的安排,转乘同线路车辆,所持车票依然有效。

 十三、携带物品占用面积超过0.2平方米或重量超过20千克的,购同程票一张;携带物品占用面积超过0.4平方米或长度超过2米及重量超过40千克的,不得乘车。

 十四、运营车辆发生事故或治安事件的,乘客有协助司乘人员处置的义务;乘客对司乘人员违反工作职责和犯法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和提出控告。

 十五、违反本规定的各类行为, 经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造成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设备损坏或者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须赔偿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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